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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1 12:11:03 人气: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水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凤凰联盟app法规、业务规则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凤凰联盟app本所律师就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凤凰联盟app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线)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线)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该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线)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18年6月,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签署《一致展,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就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自愿保持统一行动,一致行动的主要约定如下:(1)各方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2)各方作为董事时,任一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另五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不得单独提交议案。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多数意见进行表决;(3)各方作为股东时,任一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另五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不得单独提交议案;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所持表决权多数意见进行表决;(4)股权转让时,如协议一方向协议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转让股份,须经其他各方的一致同意。
2022年5月17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与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墨私享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墨7号”,张琳及其妹妹张蕾合计持有蓝墨7号100%份额)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蓝墨7号加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已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蓝墨7号与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保持一致行动,并约定在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蓝墨7号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无条件全权委托给张琳行使。
据此,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及蓝墨7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4月28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签署了《
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在处理须经宁水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以及宁水集团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时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宁水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签署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七)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4月18日,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1:张世豪、张琳及张蕾所在的张氏家族的其他家庭成员合计持有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墨私享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墨8号”)100%份额。
注2:王菟莹为王开拓之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王菟莹为王开拓的一致行动人。
《解除协议》生效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4月18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截至2025年4月18日,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解除协议》生效后,张世豪和张琳为父女关系,张世豪和张琳因存在亲属关系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张蕾为张世豪之女、张琳之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张蕾构成张世豪及张琳的一致行动人;张琳及其妹张蕾合计持有蓝墨7号100%份额,张世豪、张琳及张蕾所在的张氏家族的其他家庭成员合计持有蓝墨8号100%份额,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蓝墨7号、蓝墨8号亦构成张世豪、张琳的一致行动人。从而,张世豪、张琳父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114.833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36%。
《解除协议》生效后,王开拓与王菟莹为父女关系,仍然相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王开拓、王菟莹父女合计持有公司953.187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73%。
根据公司的确认,除前述情况外,在《解除协议》生效后,原《一致行动协议》其他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其与公司截至2025年4月18日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解除协议》生效后,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世豪与张琳因存在亲属关7 8
系仍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张蕾、蓝墨 号、蓝墨 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张世豪、张琳的一致行动人。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7号、蓝墨8号合计持有公司25.36%的股份。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7号、蓝墨8号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虽未超过30%,但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与张世豪、张琳7 8
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 号、蓝墨 号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张世豪、张琳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蕾、蓝墨7号、蓝墨8号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及王菟莹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承诺函》,并作出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如下:
之解除协议》生效后,本人认可张氏家族(即张世豪、张琳)作为宁水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张氏家族作为宁水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宁水集团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时,若因本人的转让股份行为致使该第三方(包括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宁水集团股份单独或合计超过届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数,或者直接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宁水集团享有的实际控制权的,需经宁水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世豪、张琳,张蕾、蓝墨7号、蓝墨8号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签署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蓝墨7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张世豪、张琳、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变更为张世豪、张琳。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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